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川0603行初3号
原告: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开区港园路西段5号西部食品商贸城12幢2层15号。
法定代表人:吴燕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月,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瑞河街57号。
负责人:席建国,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德阳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丽,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静
人民陪审员 邓鉴栗
人民陪审员 杨守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龙昱霖
书记 员代 正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