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9825号之一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女,在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西子,男,在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港园路西段5号西部食品商贸城12幢2层15号。
被告:***,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被告:***,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市。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三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043.70元,减半收取计9,521.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21.85元,由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钱秋怡
书 记 员 周星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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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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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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