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3民初300号
原告:***,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身份信息未核实。
被告: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身份信息未核实。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元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万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