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3民初300号

原告:***,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身份信息未核实。

被告: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身份信息未核实。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元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万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