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9536号之一
原告:***昇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江平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737665346。
法定代表人:严裕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秀琴,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开区港园路西段5号西部食品商贸城12幢2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91060L。
法定代表人:吴燕鸿。
原告***昇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昇空调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昇空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保全费470元,合计881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戴红星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