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中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甘肃欧阳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02民初5155号
原告:甘肃中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甘肃欧阳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甘肃中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欧阳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甘肃中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中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中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甘肃中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