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甘肃欧阳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甘肃中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欧阳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以其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中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欧阳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5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中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祁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