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中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北新房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民初4400号
原告:甘肃中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南环路9号3幢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762575389。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新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4楼10层100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6362967K。
法定代表人:陶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中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新房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新房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甘肃中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中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新房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甘肃中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乾  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强鸿
书记员     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