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5700号
原告:***,男,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原告:***,女,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48岁,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甘肃中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南环路9号3幢8-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中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调解,被告已履行义务,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甘肃中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中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中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