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环县***料场与甘肃宏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022民初1257号
原告:环县***料场。
经营者:樊彪。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洪德镇肖关村二十里沟口官亭湾。
被告:甘肃宏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2076号703室。
环县***料场与甘肃宏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2020年5月29日,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环县***料场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计528元,由环县***料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