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4954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被告:甘肃宏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
原告***诉被告甘肃宏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靳果
人民陪审员王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