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与甘肃宏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402民初3092号
原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经营场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负责人:燕志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斌,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甘肃宏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与被告甘肃宏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检测费58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初,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桩基(地基)检验测试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其“固原市文化路过街天桥项目“的钻孔灌注桩地基基础施工质量进行检验测试,并进行分析评价。被告应在完成测试后依据宁价费1998年19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检测费58000.00元。2018年11月10日至13日,原告派员进行了现场检验测试,并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了书面检测报告,但检测项目处负责人无故拒收检测报告。现该项目经原告检验测试后已正式投入使用,但被告拒不依约支付检测费。综上,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被告作为定作人应依约按时支付费用,其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第七百八十三条,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处理。
原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与被告甘肃宏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定于2021年6月22日9时10分开庭审理,原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减半收取计625.00元,由原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黑学贵
人民陪审员 穆晓敏
人民陪审员 何 岩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