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民初1432号
原告:烟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工业园区深圳街19号。
法定代表人:由鲁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海阳市环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发城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烟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环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烟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6元,由原告烟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