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7民初2522号
原告:海阳华能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行村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中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烟台奥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深圳街19号。
原告海阳华能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奥欣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阳华能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计546元,由原告海阳华能高科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六日
书记员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