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甘肃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123民初2936号
原告:***,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原告:***,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共和县人,农民,住青海省共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奋家,甘肃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所地定西市岷县岷阳镇北门街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56641566XX。
法定代表人:何建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华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85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路园镇三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渭军,甘肃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皓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大众街7号1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310856162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华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皓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3日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另行收据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