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渭源县新寨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123民初920号
原告:***,男,1988年8月23日生,汉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原告:***,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青海省共和县人,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告:渭源县新寨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2426739611061L,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新寨镇新寨村上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周发国,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颉海东,男,系该镇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镇工作人员。
被告:甘肃华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912288157,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8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56641566XX,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北门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3月12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住甘肃省。
原告***、***诉被告渭源县新寨镇人民政府、甘肃华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二原告于2019年4月3日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文天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