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甘2922民初1541号
原告:***,男,回族,生于1989年6月25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
法定代表人:吴付林。
委托代理人:任勇,男,汉族,生于1995年9月27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陇西县人,住陇西县。系**公司康乐县景古镇线家滩村道路硬化项目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于2020年2月6日作出(2020)甘2922民初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就本案管辖问题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甘民辖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定本案由康乐县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9月16日,本院对本案重新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08790元砂料款;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下半年,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景古镇线家滩村道路硬化项目,在线家滩村设立线家滩村上石道路硬化工程项目部。指派被告景同林、被告王东平购买原告的沙料,欠款108790元。2019年11月16日,被告景同林、王东平立采购料欠款证明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支付108790元,为维护原告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诉。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口头辩称,该项目由康乐县移民办负责,目前项目还未完工2021年1月底待项目望并验收后,可以向原告立即给付该笔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所欠的沙料款108790元;
二、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永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毛娟娟
书 记 员 朱依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