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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337号
原告:***,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康乐县。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852号。
法定代表人:吴付林。
被告:***,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瞿梅
人民陪审员  曹斌
人民陪审员  苏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