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永恒建筑有限公司

**与南充永恒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23民初1614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朋,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勤,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南充永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锦程路南充总商会大厦A区17-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7613669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南充永恒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充永恒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充永恒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