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8民初346号之一
原告:重庆展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北路347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6220082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南充永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锦程路南充总商会大厦A区17-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76136692C。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展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永恒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展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展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展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7元由原告重庆展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法官助理熊月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牟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