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民初1642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四川省武胜县龙女初级中学校,住所地广安市武胜县龙女镇龙女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322735854365R。
法定代表人:敖文生,校长。
被告:南充永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锦程路南充总商会大厦A区17-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76136692C。
法定代表人:姜华,总经理。
被告:杨永财,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武胜县龙女初级中学、南充永恒建筑有限公司、杨永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涂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