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3民初1615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永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顺庆区锦程路**总商会大厦A区17-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7613669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永恒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永恒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永恒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5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