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永恒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永恒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3民初1615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永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顺庆区锦程路**总商会大厦A区17-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7613669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永恒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永恒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永恒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5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