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诚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诚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02执29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临沂诚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临沂诚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执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有效证据。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9620元及利息、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实际支出费用亦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凌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