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诚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沂水县广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某某、临沂诚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23执2479号
申请执行人沂水县广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临沂诚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主张同上,系被告***之妻,未到庭。
被执行人***,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未到庭。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夫,未到庭。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北城新区。
申请执行人沂水县广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诚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审结,该案(2017)鲁1323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两次银行、工商、房产、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信息,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7)鲁1323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该重新立案。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