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诚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诚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执580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被执行人:临沂诚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三路与金三路交汇处三合园小区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54977597Y。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执行人:张勇,男,1977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诚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7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网络查控财产、传唤调查、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拘留决定书并通知公安机关及申请执行人追查等执行措施,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345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
经对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建法
审判员  肖 寒
审判员  张学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作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