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7民初804号
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2222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芬,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凤城街道益港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彪,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2元,减半收取1841元,由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洪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