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687民初1561号
原告: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凤城街道益港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涛,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川,该公司职工。
被告: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8号1号综合楼6层E区6366室,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5号楼8M层808室。
法定代表人:葛亮,董事长。
原告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核电)与被告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希能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涛、王东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凯希能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核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9.55万元(含质保金14.75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55.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共3.85万元;以184.8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84.8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催款产生的差旅费0.25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8日,山东核电与凯希能源签订《MPGC4X150MWPOWERPLANT压力容器采购合同》(合同编号KCET-SDHD(MPGC)-S06-20191218),后于2021年2月19日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山东核电向凯希能源供应设备,合同金额295.00万元。山东核电已依约提供设备,凯希能源应于2021年5月6日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5%的货款即250.75万元,截至起诉日,其仅支付95.45万元。经催要未果,双方于2021年10月20日就还款事宜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书》,凯希能源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分五期还清合同价款及相应利息,并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和管辖法院。截至起诉日,凯希能源未予支付。
被告凯希能源未作答辩。
山东核电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其庭审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18日,凯希能源作为买方与山东核电作为卖方签订《MPGC4X150MWPOWERPLANT压力容器采购合同》(合同编号KCET-SDHD(MPGC)-S06-20191218),该合同对于双方关于压力容器的买卖业务涉及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附件一对于供货范围进行了详细列明。合同第四条合同价格部分约定,本合同价格包含合同设备价格303万元人民币。合同第五条付款部分约定,合同签订45天内,买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即45.45万元;出厂前,即卖方在合同设备出厂验收合格并向买方提供经卖方认可的验收报告后45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即45.45万元;装船后,即卖方在合同设备具备发货条件,经卖方验明无误并装船后45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5%即1666.65万元;货物装船离港后10天内,卖方根据买方的开票要求开具合同总金额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13%);设备于现场经调试合格后,买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即30.3万元;质保期结束后,卖方提交该工程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份及设备质量保证书一份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金额的5%即14.75万元......合同另对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凯希能源与山东核电分别在合同尾部买方与卖方处加盖公章。
2021年2月19日,双方签订上述合同的补充协议。协议载明,双方于2019年12月18日签订《MPGC4X150MWPOWERPLANT压力容器采购合同》(合同编号KCET-SDHD(MPGC)-S06-20191218),合同总价款为303万元。现因考虑到此压力容器过重过大,出口港需从原青岛港变更为上海港。因此经双方协商,由需方指定的物流公司从供方厂区自行提货,运输到上海港,供方愿退回原运杂费中的8万元。合同最终金额变更为295万元,货物离港后开具发票总金额应为295万元人民币,其他条款内容与原合同一致。双方均在补充协议盖章。
后原告方依约供货,并于2021年3月15日开具金额为29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凯希能源仅支付94.45万元,后期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山东核电多次催要未果。
经协商,双方于2021年10月20日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书》。协议书载明,鉴于双方于2019年12月18日签订涉案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山东核电依约供货,凯希能源应于2021年5月6日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5%即205.75万元(未包括调试节点应付货款和质保金),凯希能源截止签约日仅支付94.45万元,该节点尚欠货款155.3万元。双方协商还款计划如下:2021年11月25日前支付40万元;2021年12月25日前支付49.5万元(含调试节点应付款);2022年1月15日支付20万元;2022年2月25日前支付20万元;2022年3月25日前支付55.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7日至还款日。协议另约定,凯希能源未按照上述付款时间付款的,自违约之日起除应支付利息外,还应当按照违约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凯希能源同意山东核电以银行保函行使代替质保金,质保金在凯希能源收到山东核电开具的有效保函后,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核电释放质保金,此项工作执行时间由双方具体商定,最迟不超过2022年4月。该协议加盖双方公章。
另经查询,2021年至今,凯希能源3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次被限高、5次涉及终本案件。
上述事实由《MPGC4X150MWPOWERPLANT压力容器采购合同》一份、补充协议一份、分期付款协议一份、合格证、收货材料一份、发票一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情况打印件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庭审中,山东核电明确其主张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55.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12月25日按照LPR计算共计3.85万元;自2021年12月26日到实际付清之日,以184.8万元(155.3万+29.5万元调试节点款)为基数,按照LPR计息。其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84.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6日其实际付清之日按照LPR的三倍计算,低于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
另外,山东核电主张,尽管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支付时间未到,但是根据失信、限高查询情况来看,凯希能源已经丧失商业信誉,现凯希能源也未提供相应的担保,故请求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根据法律规定,基于不安抗辩权,山东核电请求判令质保金加速到期,要求凯希能源清偿全部货款即199.55万元。
山东核电提交差旅费发票一宗,主张因凯希能源逾期付款,山东核电前往北京催款产生差旅费2500余元,该费用系凯希能源违约给山东核电造成的损失,凯希能源应予赔偿。
本院认为,山东核电与凯希能源签订的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分析付款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庭审已经查明的事实,山东核电已经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压力容器设备,凯希能源没有按照合同及分期付款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截止到起诉之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过,除质保金外,凯希能源尚欠山东核电货款184.8万元,该款项其应予支付,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分期付款协议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5月7日开始计算。因双方约定,29.5万元调试节点款的付款时间为2021年12月25日,故山东核电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即以155.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12月25日按照LPR计算共计3.85万元,自2021年12月26日到实际付清之日,以184.8万元(155.3万元+29.5万元调试节点款)为基数,按照LPR计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分期付款协议约定,凯希能源违约的,除支付利息外,自2021年5月7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诉讼过程中,山东核电将违约金降至LPR的三倍。本院认为,该分期付款协议是凯希能源违背原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后,双方另行达成的付款协议,并就违约条款作了明确约定。现凯希能源再次违约,结合凯希能源违约行为的主观恶性,考虑到违约金的惩罚性,本院对于山东核电主张的违约金予以支持。
关于质保金。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质保期指得是本项目获得业主的最终验收单起24个月(或货到交货地点36个月内),质保期结束后,卖方提交该工程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份即设备质量保证书一份,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即14.75万元。山东核电的供货时间为2021年3月5日,目前尚未过质保期,质保金未到约定的付款时间。山东核电主张,凯希能源已经被多次列入失信名单、限高,已经丧失商业信誉,质保金应当加速到期。经查询,凯希能源涉诉较多,履行情况不佳,已经多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印发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未到期,但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担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现上述合同法已经被吸收进民法典,上述合同法内容目前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六百三十四条。结合本案情况,山东核电主张质保金14.75万元加速到期,符合上述文件精神,本院予以支持。但需指出,虽然基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凯希能源需要提前支付质保金,但是并不意味着涉案货物质保期限已经届满,若货物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凯希能源仍然有权就质量问题依法向山东核电主张权利。
关于差旅费。山东核电提交的差旅费票据,本院无法据此认定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于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凯希能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一审中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99.55万元(含质保金14.75万元)及利息(以155.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12月25日按照LPR计算为3.85万元,自2021年12月26日到实际付清之日,以184.8万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
二、被告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自2021年12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84.8万元为基数,按照LPR的三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92元,减半收取计11546元,由被告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1536元,由原告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丁光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玉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