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12民初1854号
申请人:常淑卿,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申请人: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凤城街道益港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新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牟平经济开发区新潮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江超,总经理。
申请人常淑卿与被申请人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烟台新诚钢结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淑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烟台新诚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