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烟台新诚钢结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12民初1854号之一
原告:常淑卿,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林,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海阳市凤城街道益港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4月1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烟台新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经济开发区新潮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江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常淑卿与被告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烟台新诚钢结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常淑卿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庭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淑卿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02元减半收取158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常淑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