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50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凤城街道益港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靖,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天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位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核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天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天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7民终1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核电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河南天力公司违约在先,山东核电公司没有违约行为。本案河南天力公司工作人员席子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虚报工时、虚报备品备件数量等方式骗取合同款项,河南天力公司辞退席子楚之后更换联系人为***,但***从未与山东核电公司联系起重机检修事宜,因此,河南天力公司违约在先,山东核电公司没有违约行为。二、原审判决认定配件数量及金额的证据不足。双方签字清点的备件清单中有部分配件型号与合同约定型号不符;有部分配件在合同附件中根本没有约定。原审判决所列未经清点的配件清单中,多数配件在合同中没有体现,一审法院法官到海阳对所谓房东***做了一个询问笔录,但没有对配件做出清点,原审判决对该事实认定错误。本案在河南天力公司没有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认定人工费的证据不足。三、原审判决对山东核电公司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置之不理,系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本案再审。
河南天力公司陈述称:山东核电公司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质疑河南天力公司虚报工时的理由不能成立,山东核电公司不让河南天力公司人员进场维修是违约行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配件型号、数量、单价有双方签字的书面清单和一审法院法官现场调查笔录为证,该事实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山东核电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起重行车保养维修及改造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审判决已查明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且二审判决已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违约责任比例进行了划分,山东核电公司称其没有违约行为的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河南天力公司为履行合同进行了备工备料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通过实地勘察的方法查明了双方未经清点的备料数量和型号,依据合同约定单价计算出未经双方清点的备料价值数额并无不当。山东核电公司提供的河南天力公司与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海阳核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山东核电公司以此主张河南天力公司的备料行为与其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审审理程序并无不当。山东核电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史昶伟
审判员***
审判员秦世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翟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