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蓝祥建设有限公司

***与南充蓝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02民初46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南充蓝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某路四段X号X幢X层X号。
法定代表人:**水。
原告***与被告南充蓝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曾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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