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2民初5016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申请人:南充蓝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四段48号4幢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7614844XM。
法定代表人:**水。
被申请人:黄尉,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充蓝祥建设有限公司、黄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提出申请,请求在55万元的限额范围以内,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充蓝祥建设有限公司、黄尉在金融单位的存款共55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扣押、冻
结期间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