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民终1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7月2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蓝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四段48号4幢1层2号。
法定代表人:周青水,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充蓝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2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李 野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郑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