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1640号
原告:聊城市开发区鑫威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黄山北路6号。
主要负责人:刘云志,经理。
被告:山东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南路北新东环西百利来产业园106栋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秋,总经理。
原告聊城市开发区鑫威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山东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聊城市开发区鑫威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市开发区鑫威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龙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