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6054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旺,聊城东昌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高辉,男,199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告:山东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南路北新东环西百利来产业园106栋楼。
法定代表人:王立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波,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高辉、山东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7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焱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佳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