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1108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
被保全人:***,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保全人:陈静姝,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保全人:山东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陈静姝、山东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鲁1502民初107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静姝、山东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陈静姝、山东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