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9289号
原告:山东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南路北新东环西百利来产业园106栋楼。
法定代表人:王立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波,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告:东阿县星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新城街道茄李小区西门内路北西数第12间门市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东阿县脉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铜城街道曹庄村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脉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博,山东盛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开发区瑞欣通讯设备安装部,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街道梁庄村西街5号。
经营者:王振,经理。
原告山东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星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阿县脉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瑞欣通讯设备安装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1元,由原告山东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郝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