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29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兴华西路63号碧中海温泉休闲会馆503室。
法定代表人刘桂枝。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1月30日出生。住聊城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山东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南路北新东环西百利来产业园106栋楼。
法定代表人王立秋。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502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6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晓晨
二〇二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