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1281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吕鸣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