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6民初955号之一
原告:栖霞市方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庄园街道办事处南岩子口村村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348952352T。
法定代表人:王永育,董事长。
被告: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百福支路与容际路交叉路口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61290682A。
法定代表人:李永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柱,员工。
原告栖霞市方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栖霞市方泰电气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8月至12月期间,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了国网山东烟台栖霞市供电公司10kV虎龙线艾山汤金矿支线等2条线路维修工程外包施工合同,以及10kV山口线121D等53台柱上开关配套附属设施维修工程技术劳务施工合同;国网山东烟台栖霞市供电公司10kV花园线010D等47台柱上开关配套附属设施;10kV虎龙线艾山汤金矿支线等2条线路维修工程等2项工程;国网山东烟台莱阳市供电公司10kV万第线瓦马支线维修工程等2个工程;山东烟台栖霞市供电公司10kV楚留店线方格支线线路维修工程等2项工程。经原告和被告双方协商,由原告负责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原告己按合同约定完工,并凭被告指示开具发票,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被告应付给原告工程款898770.11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拒绝支付。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被告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原告与被告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甲方所在地为青岛市城阳区,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栖霞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栖霞市方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外包施工合同》和《技术劳务合同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约定。甲方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故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其移送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喜卿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文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