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恒信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4424号 原告:山东恒信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凤凰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60985471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百福支路与容际路交叉路口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61290682A。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恒信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123.4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123.4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