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立行电力有限公司、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4913号 申请人:山东立行电力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城御山首府西区10-2-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RF6WY7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百福支路与容际路交叉路口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61290682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立行电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立行电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名下银行存款7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立行电力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7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彤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