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982号
原告: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百福支路与容际路交叉路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新疆中电华瑞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06号美克大厦C座4层411-27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中电华瑞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牛 清 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