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万名传、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8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万名传,男,1968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路36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9987X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万名传与被执行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22]第85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23994.51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9596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书生效后,因被申请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万名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受理执行,执行标的103590.51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2月24日、2023年3月24日、2023年4月13日、2023年4月29日、2023年5月25日多次通过最高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房产、土地、车辆、证券、股权、理财保险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因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账户内的少量存款已被其他执行案件冻结,本案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桓台法院(2022)鲁0321执恢108号执行案件拍卖变现;本案于2023年3月2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淄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70%(140万元)股权,到期日2025年3月1日,本案暂无处置权;于2023年3月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淄博高新区开发区北路以西、北辛路北侧工业用地一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鲁(2018)淄博高新区不动产权第0××1号,该宗土地使用权已被多个执行案件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到期日为2026年3月2日,本案暂无处置权。以上财产的查控期限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除上述查控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通过电子、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均未送达成功,后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直接送达,因门卫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张贴在门口,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和说明情况,亦未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在注册地已停止经营,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关联案件模块反馈,自2020年以来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数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于法院的执行措施认可,不申请适用悬赏公告制度。 3.本案已对被执行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网络查控财产反馈表、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送达回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案执行标的103590.51元,无执行到位标的,未执行到位标的103590.51元。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除轮候查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轮候冻结的股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翟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