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朱贵彬、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2418号 申请人:朱贵彬,男性,1987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申请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9987XP。住所地淄博高新区**路369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朱贵彬根据已经生效的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22)第641号判决书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32775.57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32775.5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