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民终1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兰环环保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金崖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甘肃润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慧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161号综合楼东侧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兰环环保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慧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8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88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兰环环保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张华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廖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