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慧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酒钢集团兰州宏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兰州慧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民终1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酒钢集团兰州宏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甘肃润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慧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161号综合楼东侧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酒钢集团兰州宏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慧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8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88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酒钢集团兰州宏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7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张华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廖雪
书记员田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