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民初489号
原告: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68480456X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沂源县城祥瑞园小区13号楼2**501室,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370323197809170810。
被告:兰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161号综合楼东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65410864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2日以被告兰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欠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