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海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海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103民初1760号
原告:兰州海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兰州海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州海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8年4月、5月、9月份的工资10712元;2、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250元;3、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业务提成59912.2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以做业务为名,向原告借款50000元,仅向原告提供报销凭证10000多元,没有报销凭证的借款原告有权从被告工资中扣除以抵借款。故无需向被告支付2018年4月、5月、9月份的工资。被告于2018年9月长期旷工,后补办了2018年9月20日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被告无权获得经济补偿金。被告的业务提成需在借款中抵扣,劳动仲裁对被告的借款不予认可与事实不符,请法院予以更正。
被告***辩称:借款的50000元是给中间人的,借条是我签字的,但我不承担责任,长期旷工是因为原告无故克扣工资造成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取周转金50000元,但未提供报销凭证,因被告长期旷工,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9月20日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告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借款单》、《收款明细表》、工资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对账情况说明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劳动合同雇佣关系,属双方自愿,其合同依法有效,本案中,被告借取原告周转金50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进行销账,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原告兰州海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对被告***支付2018年4月、5月、9月份的工资10712元,经济补偿金9250元,业务提成59912.27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付宏观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