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执1759号
申请人:兰州海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788号。
法定代表人:曹振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驰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白银市白银区王岘西路刘家梁村炮团路口。
法定代表人:李卫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兰州海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驰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402民初19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驰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571元(含执行费871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甘肃驰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甘肃驰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天霄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佩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