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海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海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302财保35号
申请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兰州海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本院的案件款419211.57元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对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本院的案件款419211.57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讼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